合同簽訂到底重不重要?答案是肯定的,不管是對內對外,尤其遇到老板在公司拿錢的時候,顯得更為重要。
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老板:" 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愛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進有口袋,也不需要交稅。真的是這樣嗎?
老板跟公司"借錢"罰70萬個稅
有一個老板在前些年開了一家公司,生意還算紅火,后來自己需要買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里 " 借 " 走了350萬元拿去買房子了。公司少了350萬那必須把帳做平呀,于是當時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 老板借款 3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0萬元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掛在 " 其他應收款 " 下沒有歸還。
大家看看這樣處理有什么問題嗎?肯定很多老板會說我也是這樣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剛設立時是先把一筆錢轉入公司賬上轉一圈后又轉走了,當老板把錢轉進來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時也是把抽走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 " 其他應收款 " 賬下長期不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在今年 " 稅務嚴打 " 的大環境下,這么做是致命的!
當地的稅局在對這老板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 " 其他應收款 " 下發現了這筆老板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350萬元 " 借款 ",稅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這還了得,納稅!最后對老板這筆借走的350萬依照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計征個人所得稅70萬元,并對少扣繳稅款處于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35萬元,一共105萬就這么的沒有了。
為什么這借走的350萬元會被認定為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呢?
在2003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 "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板的,但是卻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干別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通過合同簽訂細節老板拿錢合法處理,還節稅
從公司拿錢的老板有很多,金額也有不少的,但是他們照樣做到不用被罰,還減少了稅費支出。
比如:將老板的工資納入企業的薪酬體系,也就是“不把老板當老板”,老板作為普通員工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社保繳納,每月進行工資發放。
而且員工工資作為企業成本的一部分,可以減少公司的利潤,同時也可以減少企業所得稅,對企業來說也能減少負擔。
至于發多少,建議可以通過企業的董事會決議聘請董事長兼任企業的總經理,給總經理定一個工資標準,也可以將此任務交給公司財務,財務結合老板需求、公司稅務、老板個稅等情況合理制定老板工資標準?!@就是合同簽訂控稅節稅的作用……不僅僅是會計,越來越多的企業老板、會計開始關注合同控稅:
“合同決定稅收”在企業管理中越來越得以突顯,然而,實際工作中,老板不專注、財務不專業、業務不專心、稅務很認真、客戶很較真,讓企業時常處理一種被動的局面。